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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22M/2021-0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1-06-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发改发〔2021〕20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课题)全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6 16: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字号:[ ]


委内各处室:

为提高规划(课题)管理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经研究,决定印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课题)全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课题)全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发改委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提高规划(课题)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绍兴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绍市财预〔2020〕26号)、《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绍市发改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发改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机构开展的规划(课题)。根据《绍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规划(课题),是指重大战略和政策研究、重大课题研究、重大社会调查、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经济社会发展调查、统计调查、社情民意调查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规划(课题)编制的具体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是本暂行办法的落实主体,委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委规划与地区处负责参与立项、评审等工作。由业务处室处长组成规划(课题)内部咨询组(以下简称“委内咨询组”),负责协同规划(课题)管理。规划(课题)管理接受委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驻委纪检组监督。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择优立项。根据“精简、高效”原则,业务处室在规划(课题)申报前充分对接省级层面,比照其他地市情况,需有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或省级相关部门明确依据,属于处室内部业务的自行开展研究,可以合并整合到其他规划(课题)中的进行整合。

第六条  分类立项。规划(课题)分为计划类和应急类。其中,计划类(结合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申报安排)由业务处室申报,由办公室汇总,经委党组会研究审议确定;应急类原则上根据省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及上级领导批示或要求增加,提供相关依据,经委党组会研究审议确定。

第七条  计划类规划(课题)立项流程。

1.课题申请。由业务处室申报,填报《绍兴市发改委规划(课题)立项申报表》(附件2)后报办公室汇总。

2.组织内部论证。组建机关内部立项讨论小组,由委分管规划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规划处、委内咨询组(由业务处室邀请2人)、机关纪委参加,对规划(课题)类别、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附件3)。

3.委党组会审议。根据论证意见,由办公室会同规划处提出年度规划(课题)研究计划初步建议方案,提交委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审议。

4.确定清单。根据委党组会审议结果拟定规划(课题)清单。特别重要的规划(课题),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应急类规划(课题)由业务处室申报,结合委政府采购项目预审制度安排,填报《绍兴市发改委规划(课题)立项申报表》《政府采购项目预审表》,及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预审,提交委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审议。


第三章  类别和经费

第九条  根据重要程度、预期目标要求与工作量大小,规划(课题)按分为战略性、应用性、基础性三类,由业务处室提出分类建议,由机关内部立项讨论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规划(课题)经费预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研究项目支出、同类课题经费情况、往年课题经费情况、省级课题和其他地市经费情况等。业务处室在报送经费需求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确定战略性、应用性、基础性规划(课题)经费安排原则如下:

(一)战略性课题(重点专项规划),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研究课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经费安排40-60万元;对研究内容特别重大的规划(课题),根据市领导批示,经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后费用可安排60万元以上;

(二)应用性课题(一般专项规划),为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课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细分领域及重点、难点问题,经费安排20-40万元;

(三)基础性课题(登记备案规划),为单位自行立项、安排的课题,经费安排20万元以下。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二条  预算指标下达后,业务处室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30万元以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10万元至3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10万元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流程结束后,根据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谈判结果,业务处室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条款等内容需经委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章  承担机构

第十五条  承担规划(课题)研究的机构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六条  承担规划(课题)研究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备研究力量的单位,不得委托个人开展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确定采购相关技术文件时,应综合考虑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方案、类似课题的成功经验,课题组人员素质情况、质量保证措施及服务承诺、报价及经费安排等。

第十七条  根据规划(课题)实际,邀请国家级、长三角区域和浙江省级、市级及先进地市社会研究机构广泛参与。

第十八条  承担机构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开展工作、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市发改委可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中止拨款或追回资金,对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研究课题的资格,并申请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绍兴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章  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开题。规划(课题)申报处室和承担机构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召开开题会,邀请委内咨询组成员2人参加,明确课题的主题意图、研究角度、基本框架和进度、成果要求,形成开题报告并报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原则上应适时开展中期检查,由业务处室检查规划(课题)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下阶段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做好中期检查记录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结题验收。承担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研究工作,成果应包含发展基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支撑载体、保障措施等必要内容和相关个性化、特色化内容。承担机构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交全套研究材料和资料。


第七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后,由委领导和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专家评审,评审组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组成,并邀请委内咨询组成员2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研究目标、达到质量要求的,通过审查后,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附件4),委领导、专家组全体成员和委内咨询组成员需在评审意见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准包括:规划(课题)成果达到预期设计要求;研究思路清晰、逻辑性强,行文流畅,文章构架合理;数据和资料准确、完整,运用的方法和手段可靠、科学;研究成果应符合原创性要求,结合当前工作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国际相关领域的前沿;提出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方法,对今后工作实践有借鉴价值。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业务处室负责提供规划(课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成果应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包括:规划编制通过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审批发布;课题研究报告或摘要稿刊登于省、市决策咨询、情况通报、上级发改部门刊物等或公开发表;或被市委、市政府政策性文件采用;以市发改委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或发文;根据规划(课题)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业务处室规划(课题)立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优秀规划(课题)成果评选奖励制度,每年年末召开全委战略性、应用性规划(课题)年度交流评审会议,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调研成果进行评比。

第二十八条  规划(课题)绩效评价和成果应用情况,纳入委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评比。对成果被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可适当加分。

第二十九条  由委办公室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规划(课题)成果(非涉密类)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规划(课题)管理中,如有特殊情况按委党组会有关规定需提交审议的,提交委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会同规划处负责解释。如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按上级规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绍兴市发改委规划(课题)管理流程简图.docx

   2.绍兴市发改委规划(课题)立项申报表.docx

   3.绍兴市发改委规划(课题)立项论证表.docx

   4.专家评审单(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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