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20〕42号)相关规定,原《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19〕1 号)已废止,因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发改综〔2019〕15号)适用期已过,现予废止。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绍 兴 市 商 务 局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绍兴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13日 |
绍市发改综〔2023〕37号关于废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绍市发改综〔2019〕15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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