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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粮食产销协作政策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2-07-12 15:2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字号:[ ]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其中粮食产销合作政策扩面提标、“干货”满满,为我市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带来更大利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覆盖范围更广


《实施细则》明确粮食产销协作政策适用范围为: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当年到省外主产区采购符合我市居民消费习惯的优质稻米(主要指晚籼谷(米)、晚粳谷(米),下同)数量达到2000吨以上(折合原粮计算,下同),或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2000亩(含)以上,运回粮食500吨(含)以上的。

政策覆盖范围较原先新增“在省外粮食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2000亩(含)以上,运回粮食500吨(含)以上的”市域内粮油加工经营企业。进一步引导鼓励我市粮油加工企业到省外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优质粮源基地,巩固和拓宽调粮入绍渠道。

二、补贴标准更高

为充分调动我市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参与积极性,深挖粮食产销协作发展潜力,《实施细则》明确该项补贴标准从每吨最高3元提高至10元,增长幅度超过3倍!同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增长至100万元(如补贴额突破安排资金,补贴标准将按比例降低)。

三、资金兑现更快


审批流程“精简瘦身”,资金兑现“秒速直达”。根据《实施细则》,资金兑现方式从“市财政划拨至有关区、县(市),再由各区、县(市)补贴到各申请企业”调整为“市级粮食物资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具体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申请表(由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提供)。

2.经县级粮食物资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的补贴资金汇总表及清册。

3.企业营业执照。

4.粮食采购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复印件;从企业或通过粮食经纪人采购的,须提供有效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发票复印件及汇款凭证;建立生产基地的须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当地农业部门粮食产量证明)。

5.运输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到绍运输发票或合法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粮食启运日期、到达日期、发货单位名称或姓名和最终收货地点、购货企业名称;实行送到价的毋须提供运输凭证)。

二审批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审核。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数量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级粮食物资部门。

3.市级审定。市级粮食物资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4.资金兑现。市级粮食物资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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