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规程》,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委机关及下属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行为,主要包括: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其他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委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在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单笔5000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及采购方式进行预审,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报、合同备案及资金支付工作,对采购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采购处室(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申报,编制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文件以及合同签订,依据采购合同申请付款结算工作,配合办公室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驻委纪检组负责对委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不当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业务处室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出经费预算,并提供相应文件等依据,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年度预算总体方案审核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年中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临时要求,需追加或调整专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业务处室拟写专项请示(报告),申请追加或调整,经市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项目情况特殊,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预审、党组讨论通过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10万元至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10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可采用自行采购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提供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专家人士意见。
1.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目前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2.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3.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4.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5.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十六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邀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1.直接采购。适用于小额常用物品、价格透明且报价合理。
2.比选。适用小额非常用物品或急需采购的物品,通过电话、网络查询对比或其他形式咨询了解,选择相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3.询比价。适用采购金额相对较大的货物或服务,一般需要供应商加盖公章的报价单(至少三家),通过询价、商谈,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意向供应商。
4.委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联审。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采购项目,在项目采购开展前,需项目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审,填制《政府采购项目联审表》,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并集体背书签字。
第十九条 项目预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采购预审,经办处室(单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预审单》《政府采购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初审证实后,报采购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集体签字背书。政府采购预审时,应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预审:
1.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上会讨论。2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预审通过后,将联审情况、预审情况等提交党组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申报。业务处室(单位)提供《政府采购项目联审表》、《政府采购项目预审单》、《政府采购申报表》及党组会议纪要等申报资料,办公室负责采购确认书申报及发放,政府采购申报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执行。项目归口业务处室是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执行者。业务处室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属性等因素,综合财政部门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业务。业务处室需明确业务需求,负责审核把关招标公告、标书、磋商文件、公示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业务处室一般在确定承接单位30日内,根据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谈判结果,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条款等内容需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款项支付。合同签订后,业务处室需及时联系承接单位开具预付款发票,及时进行财务结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应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政策及市发改委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业务处室应严把合同签订关、资金支付关,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课题类项目完成后,业务处室应及时做好课题评审工作,制定评审方案,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完成结题工作。重大活动类、宣传类及其他委托业务类项目完成后,业务处室应出具有关审计报告、宣传样品、项目评估报告等作为项目结束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绩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内容。业务处室在报送资金需求时,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明确的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填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绩效目标评定表》。业务处室作为资金使用者,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办公室负责汇总绩效完成情况,做好绩效评价跟踪、年度绩效自评及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数据报送和业务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