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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6 14:57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字号:[ ]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落实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各区、县(市)要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水电气收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义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价费关系、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二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销售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三是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城镇配气价格,其中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一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分析市场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对产权分界点以后至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收费项目,各地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供水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要继续贯彻实施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要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三是要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行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

(四)全面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加快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补齐政策短板。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质量管理。三是发改部门要监督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五)有效改善发展环境。一是要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二是要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建立健全地方性政策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四是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二、工作部署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收费行为。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及时全面开展收费情况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通知》中明确取消的水电气费项目,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其他未列明但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一并予以取消;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1年4月15日前)。各地市场监管、发改部门应会同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在第一阶段自查整改基础上,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收费情况联合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行业企业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督查总结阶段(2021年4月20日前)。请各地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就执行情况和联合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予以通报。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0575-85137722。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协同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管理职责,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认真总结推广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广泛宣传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持续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对接、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对检查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优化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检查成果,进一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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