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展改革 > 价格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3 11:52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字号:[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对有关行业及机构的价格支持政策,现就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执行电价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要求,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界定为:具备冷藏、冷冻、保温等温度控制功能的恒温库及冷库。

(三)上述价格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日,由用户申请办理。用户调整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规定,家政企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从事家政和婴幼儿照护活动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二)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我省相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价格;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根据各地规定执行。

(三)上述价格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由用户申请办理。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相关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妥善处理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pdf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