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展改革 > 价格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2 16:09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字号:[ ]


 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中有关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收费等项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与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各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为服务对象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应至少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引导相关服务机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其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变化情况,主动联系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服〔2011〕18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的批复》(浙价服〔2013〕221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的通知.pdf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