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日前,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印发了《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各地可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用(取)水定额。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的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具体水量核定方法及缴纳的程序由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供水企业按照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20%在当地供水企业设立单独科目,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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