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级、越城区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7月1日更新)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项目批准级次 |
一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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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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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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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73号,绍政办发(2008〕13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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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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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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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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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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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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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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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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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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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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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13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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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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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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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浙财综〔2014〕73号。 |
| 中央 |
| ■ | 3.土地闲置费 |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 |
| 中央 |
| ▲■ | 4.不动产登记费 |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费标准为零。(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三)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下列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中央 |
| ■ | 5.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64元;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每平方米64元;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每平方米75元。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
| 中央 |
三 |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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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浙价费〔2008〕206号,绍市发改价〔2007〕47号,绍市发改价〔2011〕47号。 |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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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污水处理费 | 详见文件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浙财综〔2015〕39号;绍市发改价〔2008〕96号,浙价商〔2008〕342号,绍市发改价〔2009〕104号,浙价商〔2009〕313号,绍市发改价〔2011〕118号,绍市发改价〔2012〕85号,绍市发改价〔2014〕20号 |
| 中央 |
四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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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浙政办函〔2013〕56号,浙交[2016]239号。 |
| 中央 |
五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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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水资源费 | (1)地表水:公共供水企业 0.20元/立方米(2015年底前暂按0.08元/立方米征收),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元/立方米,贯流水 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 0.008元/千瓦时,特种用水 1元/立方米。 (2)地下水:一般用水 0.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 2元/立方米。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79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价费〔2010〕127号,绍政发[2011]70号,浙价资〔2014〕207号,绍市发改价〔2014〕83号。 |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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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中央 |
六 | 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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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自201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调整为2100元/平方米。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财综〔2014〕73号。浙价费〔2016〕211号 | 根据浙政发〔2009〕48号规定: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中央 |
七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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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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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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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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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2〕1906号、浙政办发〔2012〕5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办〔2012〕249号等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