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 浙价法〔2018〕2号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涉及定价部门发生变化的定价项目,在定价部门出台新规定前,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docx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2 | 燃气 | 省级天然气管网供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电厂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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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共管网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大用户、车用气除外 |
3 | 供排水 | 辖区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和供方与需方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除外 |
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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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船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船闸过闸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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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价格 | 省内跨市部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高铁沿线班车除外),跨市城际轨道交通运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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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县、区部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高铁沿线班车除外),市内城际轨道交通运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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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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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价格 | 辖区内公共交通票价(含城乡公交、地铁、海岛船渡)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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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客运出租车基本运价、燃油(气)附加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
民航服务收费 |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旅客接送费、航站楼前地面停车场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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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温州、义乌国际机场旅客接送费、停车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管道运输价格 |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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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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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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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处理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由村集体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6 | 教育 |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省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含中外合作办学 |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公办学历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中外合作办学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省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 | 含中外合作办学 |
辖区内省定价以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含中外合作办学 |
列入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省中小学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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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
8 | 养老服务 | 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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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服务 | 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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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含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存放处)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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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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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配套交通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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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 | 辖区内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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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租房租金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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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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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机构基本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鉴定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服务 |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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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检测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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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性交易平台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业权交易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矿业权、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 |
辖区内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供电、供排水、供气等部门提供的服务(含预埋或改造) |
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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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定价目录所称的市指设区的市及义乌市,县指县及县级市;辖区内指市、县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5、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6、成品油价格、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7、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价格改革进程和本地实际,在所辖区域内将上述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放开试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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