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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贯彻实施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 发布日期:2014-10-17 00:00 | 访问次数: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字号:[ 大 中 小 ] |
| 日前,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一是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二是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88元、0.308元;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在不满1千伏用户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三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四是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其上限由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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