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2〕28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麝香追风膏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黄芪生脉饮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麝香追风膏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1),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已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调整后的黄芪生脉饮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具体详见附表2),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30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和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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