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医〔2012〕27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 抗肿瘤和
血液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医〔2011〕92号文件附表2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浙江省物价局浙价医〔2011〕276号文件附表2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取消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7〕128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新的最高零售限价另行制定。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六、上述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