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以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我委会同交通、税务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
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依法开具发票。除规定的培训费、培训教材费之外,不得收取补考名额费、空调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对于学员已完成规定的32个术科训练学时但未完成考试科目要求而需要加时训练的,可以按规定的学时收费标准收取加时培训费,但要与学员签订书面补训协议,明确补训的学时数和费用,并出具收费发票。学员有特殊需求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培训车型,收费标准由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阳光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报名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以收费价目表、公示牌等形式将培训收费和代收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代收费委托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做到收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三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收费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收费情况,收取费用应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向学员提供合法收费票据,规范财务管理。
四是各驾校要按照学员报名的前后次序安排学员训练和考试(由于学员的原因或学员自愿推迟训练、考试的除外,下同),对于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同样必须按照前后次序安排学员参加补考。
五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进一步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措施,加强对教练员队伍的管理,切实发挥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市价格、交通、税务管理部门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形成合力,加大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获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按各自的职能和法律依据实施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予以从重处罚,直至停业整顿和取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