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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将作调整

发布日期:2010-01-25 00:00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字号:[ ]


  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我委作了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我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办法作如下调整:一是列入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含麻黄素类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国药准字B)、原料药、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以及列入廉价药目录的品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绍兴和新昌县率先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对基本药物按进价实行“零差率”试点销售。三是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上述范围以外的药品,统一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四是购销差率调整后,医疗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也应按规定重新作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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