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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发布日期:2008-08-25 17:03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备注

1

诉讼费

详见文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1-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浙价费[2007]153

 

离婚案件

300/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400/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5-1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80/件。

 

 

1-2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浙价费[2007]153

 

1-3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浙价费[20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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