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绍市发改价〔2007〕47号 市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36号)文件规定,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决定调整绍兴市区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 4 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城市道路分类详见附件3。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各执收部门应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做好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物价局绍市价〔1992〕151号、〔1994〕015号、绍市价房〔1998〕01号、〔2000〕31号、〔20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