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绍市发改价〔2007〕8号 市属、越城区各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绍兴市区(包括市本级及越城区,下同)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 ㈠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绍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表》。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按规定代收代支,实行多退少不补。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相关学校的住宿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如需调整或核定住宿费标准,按《绍兴市区中小学校住宿分等定级收费管理办法》(绍市发改价〔2006〕90号)办理。 ㈡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96号),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的体检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城镇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可以将未实行免费的体检列入代办服务范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代办服务实行“代办登记制”,学校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才能收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账、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出具费用收支清单。具体详见附件二《绍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办法》。 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我市2006年秋季起已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改制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即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未做到“四独立”的学校要停止招生。严禁举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㈣严格管理中小学课外办班行为。中小学校不得在教学计划之外,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教学辅导班并向学生收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各种收费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小班等。严禁学校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各种办班活动。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课外培训班,必须符合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的条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不得通过培训班上新课或补课。 二、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巩固和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高中择校生人数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4〕139号),以及《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等收费管理的通知》(绍市计价〔2004〕79号)执行,即: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每所学校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20%的比例;2001年及以后利用银行贷款迁建、扩建竣工的学校,可区别存量和增量确定择校生比例,迁建、扩建竣工前的实际招生人数为存量,其择校生比例严格按不超过20%的比例执行;迁建、扩建竣工后新增的招生人数为增量,其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新增招生人数的40%,但存量和增量合并计算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低于30%的不得提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 三、加强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代办服务收费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票据。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