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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23 00:00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字号:[ ]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医疗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的批复
                       绍市发改价〔2006〕46号               
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医疗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的请示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2006〕10号)精神,鉴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刚建成,尚未正式投入使用,处置收费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对你公司的医疗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计收办法批复如下:
  一、纳入集中处置的医疗固体废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所列范围为准。
  二、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和办法。
  ㈠医疗卫生机构设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标准确定为每床每日按2.50元计收,病床位数的确定实行分类计算:
  1、综合性医院及妇儿医院、传染病医院按编制床位数的90%确定。
  2、各专科医院、中医院按编制床位数的80%确定。
  3、街道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按编制床位数的70%确定。
  ㈡医疗门诊部和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每日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量按以下标准收费:
  日废物产生量(千克) 收费标准(元/月) 备注
   30以上 1600 超过50千克按每千克1.50元计收。
   20—30(含30) 1100 
   10—20(含20) 900 
   5—10(含10) 650 
   2—5(含5) 450 
   2以下 250 
  ㈢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所)按每家每月30元计收。
  ㈣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学校的卫生所(卫生室)免收。
  三、以上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已包括废物包装费、定点收集转运费和医疗卫生机构场地消毒清洁费。
  四、医疗单位按上述计费标准计收后,对个别确因医治病人少,床位利用率低,医疗固体废物相应也少,费负偏重,确实困难的医疗单位由你公司酌情照顾。
  五、你公司应做好医疗固体废物定点收集服务工作,保证对医疗固体废物的及时处理,同时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要求配合你公司做好医疗固体废物堆放场所的配置和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工作。
  六、工业固体危险性废物处置费标准为:高浓度有机废液2765元/吨,精馏残渣3175元/吨,滤渣2965元/吨,活性炭3400元/吨。
  本批复自2006年5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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