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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12-15 00:00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字号:[ ]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绍市发改价〔2005〕213号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05〕122号,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经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评定,对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水木清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核定为一级,由于小区部分拆迁安置用房的配套设施与商品房有所不同的实际情况,建议你公司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对拆迁安置房收费实行有差别的标准,予以适当照顾。
  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前,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协议,并报我委备案。同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住户、经营户监督。
  以上批复,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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