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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22M/2022-0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2-07-25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制度》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25 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字号:[ ]


近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制度》,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各地可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用(取)水定额。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1、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2、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3、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4、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按照各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每年提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的20%在当地供水企业设立单独科目,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

四、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和节水奖励政策制定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名单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做好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核定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各区、县(市)发改、经信、生态环境、水利、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本区域内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分步实施,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暂未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实施时间

自2020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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