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经研究,决定印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同业务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同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业务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除定点采购外的政府采购业务、项目标的2万元以上的非政府采购业务时对外签订、履行的劳务、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开发与转让、购买服务等各类合同。 第三条 合同谈判。建立合同调查报告制度,在合同签订前,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需履行调查工作程序,认真调查有意订立合同所有当事人的经济实力、行业地位、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及信誉等,并出具调查报告采购需求概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满足需要的原则,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厉行节约为宗旨,不得在合同谈判中假公济私、牺牲本单位利益谋取私利。谈判的重要事项和各方意见,应当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合同文本拟定。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合同采用统一标准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核。建立合同会审制度,相关处室(单位)应组织由单位法律顾问以及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等人员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联合会审,并对合同审核结果全面负责。相关处室(单位)依据合同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经济合同应履行集体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 合同签订。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严格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需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生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七条 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合同履行处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机关重大经济合同签订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九条 合同价款支付。合同经办人员应收集原始凭证资料,经审批后,及时提交办公室办理合同结算。办公室对合同条款和结算票据进行审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结算,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登记归档。相关处室(单位)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文本应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并及时归档。加强合同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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