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55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普通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能源〔2021〕23号)要求,我委组织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开展申报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电力部门提供的电力用户名单,由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经信、生态环境、电力部门进行初审上报。经汇总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7日—4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市发改委反映,联系电话:88030523,传真:85132691。
附件: 2021年公示清单(1).xls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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