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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保护宣传

发布日期:2019-06-28 16:36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号:[ ]


一、天然气的性质、特点及用途介绍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是从油气矿藏中开采出的可燃气体,它的主要成分市气体烷烃(CnH2n+2),非烷烃气体有氮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水、氧氢和微量的惰性气体,这些气体与烷烃组成互相不起化学反应的混合物。

浙江省管输的天然气,经上游气体处理厂脱烃、脱硫、脱水,甲烷含量大于90%,硫含量小于20mg/L。它是比空气稍轻的无色可燃气体,在20°C标准大气压下,甲烷的净热值是32926J/m3。

天然气的用途非常广泛。目前主要用于发电、化工原料和民用等。以天然气发电效率高,燃气轮机电厂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燃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次加工产品主要有合成氨、甲醇、炭黑等20个品种,经二次或三次加工后的重要化工产品则包括甲醛、醋酸、碳酸二甲酯等50个品种以上。天然气还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以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天然气也是汽车的燃料气,其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与碳氢化合物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

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正式颁布。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颁布《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节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四、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典型隐患

(一)天然气管道风险与隐患的危害性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管道沿线经济活动增多,地方建设危及输气管道安全的现象屡屡发生,特别是部分地段公路新(扩)建,河流、沟渠、鱼塘清淤,城镇开发区建设及农村建房造屋、挖沙取土等导致穿越段管道裸露悬空或被挖损,危及管道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和沿线群众自身的安全。

一些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无视管道安全,盲目在管道上方任意动土施工,特别是大型车辆随意通行,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都给管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甚至造成管道损伤、挖破、泄漏、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仅在经济上造成财产损失、管道停输,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案例

  陕西:天然气泄漏4000人连夜疏散

2004年10月6日18时27分,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四卜树村发生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约有200万立方米的天然气泄漏,方圆10公里范围内4000多名村民连夜紧急疏散。当晚,11位北京赶来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天然气泄漏事故原因是当地一名装载司机违法盲目施工,在开挖蓄水池时,挖破了埋在地下的高压天然气管道,造成机械意外损伤重大事故。

据技术人员勘探,泄漏气口长约7厘米,宽约6厘米。由于该管道市陕京输气主干道,如果发生爆炸,方圆20公里内将是一片火海。幸而发现及时,未发生爆炸,没有人员伤亡。但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停输气30多个小时。肇事司机依法受到了严厉制裁。

 五、天然气泄漏可能出现的现象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管道泄漏时可能出现的现象

管道沿线居民如果在管道附近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通知管道企业及有关人员。例如:

  当管道发生泄漏时,应采取的措施

  当你遇到或怀疑管道有泄漏现象,你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去保护你及周围人员安全:

(三)报警方式

如遇到或怀疑管道有泄漏现象时,立即通知最近的管道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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