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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服务〔2019〕1号关于开展绍兴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6-26 09:41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发改经贸〔2018〕6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立综合评价、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配套实施差别化的资源要素配置政策,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促进服务业企业加快创新步伐、优化发展质量、提高亩产效益,为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2. 基本原则

属地为主,市县协同。以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为主体,市县两级协同联动,相关职能单位参与,统分结合有序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政策实施。

正向激励,倒逼牵引。以“亩产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注重制度规范,确保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3. 主要目标

2019年,全市所有区、县(市)全面开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到2020年,全市所有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全面开展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同时,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探索建立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企业服务、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机制。

二、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

1.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和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重点行业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2.评价指标

根据服务业企业用地情况,将自有用地企业和非自有用地企业分开评价。

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亩均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六项指标。

没有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增加值、税收实际贡献、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

数字经济、高技术、科技等领域的服务业企业还应包括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比例、人均软件著作权数量等指标。高能耗、高水耗的服务业企业应增加电力、水等资源消耗指标。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也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增加2-3项个性化指标。

3. 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及其权数按自有土地和没有自有土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设置。

综合排序公式中,指标基准值为区域内同行业指标平均值。单项指标权重一般不超过35%。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2倍,最低零分。若某一项或某几项评价指标不具备时,则其最终评价得分为剩余评价指标得分之和除以剩余评价指标权数之和。

评价以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为单位,原则上按照统计行业实施分类分业综合排序,如果同类企业达不到20家,可以合并相近行业。

4. 评价分档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规上企业按行业分为A、B、C、D四档。各档比例由区、县(市)、市直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A档占比不超过10%,D档企业占比不超过5%。

5. 综合定档

为综合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以结合企业在吸纳就业、企业上市、科技创新、税收贡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在评分分档基础上予以调档和提档。

调档:①暂不列入A、B档:评价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安全、质量、排放不达标、偷税漏税行为被执法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②暂不列入D档: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运行未满2周年的新办企业、当年度新升规(限)上企业、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③可不参与综合评价:对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的企业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期间不参与综合评价;因搬迁、重组等原因而导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可不参与当年排序评价。

提档:当年实缴税收超3000万元且税收正增长的企业、当年上市服务业企业、当年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级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提高一档,同一企业不重复提档。

如有冲突,原则上,否优项、否决项优先于其他操作,同一企业不重复操作。

三、规范综合评价程序

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综合评价方案,规范推进数据汇总、计算分析、评价应用等工作。

1. 评价名单确定

规上服务业企业名单由辖区统计部门提供。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明确不列入A类、B类、D类的企业名单和不参与排序的规上企业名单,并将企业不参与排序原因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书面备案,最终确定参与评价的企业名单。

2. 排序数据采集

企业综合评价数据由各职能部门核实。其中,企业税收由税务部门核实;企业占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实;企业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年平均职工人数、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R&D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等数据由统计部门核实;企业用电量由电力部门核实;企业用水量由供水部门核实;软件著作权数量及其他企业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核实企业上报材料。

为实现数据分级共享,建设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

3. 开展评价核算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于每年9月前完成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分档结果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意见。评价结果确定前应进行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综合评价各项数据和评价结果要及时报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推进评价结果应用

1.制定完善精准扶持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制定分类分档的差别化租金补贴政策(仅适用于没有自有土地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的共享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档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首档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参照享受相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

2.建立差别化要素价格机制。在切实推进降本减负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可依据“亩产效益”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对D类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提价制度,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3.开展“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实施分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率先在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开展试评价,发布“亩产效益”领跑者名单,树立行业标杆、典范。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首档企业,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同等条件下,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研究协调深化全市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重大问题,并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扎实推进数据汇总、计算分析、评价应用等工作。

2.加强督查考核。将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年度服务业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其配套政策兑现工作,建立综合评价工作考核体系,对方案制定、政策落实、评价推进等情况开展综合考评。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综合评价工作进展进行督查。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和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畅通互动渠道,营造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不断提升优秀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营造富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引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1.开展分行业、分区域规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docx

   2.绍兴市规上服务业企业评价数据申报表.docx

 

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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