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转供电主体: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切实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工作。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本次降价按调价执行日期起等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浙发改价格〔2019〕271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