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幸福等三家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报告》(嵊发改价〔2018〕111号)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5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嵊州市部分径流电站执行平均上网电价的批复》(浙价资〔2014〕259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现就幸福等三家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嵊州市幸福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执行平均电价0.48元/千瓦时。 二、七〇、白柴爿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执行峰谷电 价,平均电价为0.48元/千瓦时,其中峰电价为0.59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238元/千瓦时。 三、上述电价自报废重建后依法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