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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嵊州市幸福等三家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4-11 13:05访问次数:信息来源: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号:[ ]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幸福等三家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报告》(嵊发改价〔2018111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5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嵊州市部分径流电站执行平均上网电价的批复》(浙价资〔2014259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现就幸福等三家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一、嵊州市幸福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执行平均电价0.48元/千瓦时。

二、七〇、白柴爿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执行峰谷电

价,平均电价为0.48/千瓦时,其中峰电价为0.595/千瓦时,谷电价为0.238/千瓦时。

三、上述电价自报废重建后依法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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