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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发改价〔2019〕35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5 11:1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字号:[ ]


各有关经营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充换电服务行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规定,根据相关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能源电动汽车(不含电动公交车,下同)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价格(含电费)最高为每千瓦时1.60元,允许下浮,具体价格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自主确定。

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规定的充电服务价格之外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6〕35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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